
李稷平,海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取保候审后还会不会判刑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处罚。关键要看取保候审期满后,法院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是否追究刑事的判决。
第一,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这与判不判刑没关系。
第二,如果法院审理查明未犯罪,当然不会判刑。
第三,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的会被判缓刑。
因此,判刑是看你的案情。如果最终查实清楚是有犯罪事实那么肯定是要判刑的,至于量刑如何也是要案情的,不过一般能取保也说明案情不是很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还有可能判缓刑的。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相对较轻的强制措施,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家属第一时间想要做的便是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重新计算。
2、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的规定:
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又有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定重新取保的才连续计算,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无明确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
在获得了取保候审批准之后,不能代表日后是否会被判刑,因而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由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与缓刑的适用条件存在高度的相似,因而获得取保批准之后,若是日后需要被判刑的话,那么被判缓刑的可能性也是非常之大的。但是具体还是要看实际情况,是否真的满足缓刑的条件要求。
一、审判阶段适用取保候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审判阶段,适用取保候审应注意的问题。
1、取保候审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所规定的根本条件,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看是否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一是罪的类别上看法定刑的规定,在法定刑的条件下,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明确规定有管制、拘役的,或者规定有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述取保候审的原则规定。是我们在适用取保候审时首先要考虑的执法指导 思想。
2、在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根据解释第66条规定,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不能在法院一 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上述规定,扩大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审判实务中我们应当切实执行,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审查程序证据,正确稳妥的采取取保候审,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里所说的程序方面的证据具体是指:
一审、二审的立案审批表,一审、二审受理案件的通知日期;
被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羁押手续和准确日期;
患有严重疾病的卫生医疗部门的证明;
婴儿出生证明及卫生部门所出具的有效证明;
对有些没有直接书面证明材料的,可 以由证人予以证明被告的人身情况。同时,在程序上还要求主审人或合议庭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取保候审。
3、 在法定范围内,要尽可能多的适用取保候审。
一是对于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不是暴力犯罪,凶杀案件,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是对未成 年人犯罪,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点,考虑未成年人的现实处境,如正在上学等情况,可以积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
三是对属于过失性犯罪的,只有归 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的,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强制措施。
四是对于没有前科,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单位反映较 好的,因一时冲动犯罪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五是对从犯、中止犯、预备犯等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六是对案件事实简单,清楚明 了的一次性犯罪,如盗窃价值1000余元,刚够上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七是对于住所明确、身份明确,不是外地人,不是流窜性犯罪的。可以适用取 保候审;
八是在排除被告人有逃跑、自杀继续犯罪,对证人、检举人、被害人极其家属的人身、财产进行侵害报复的,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九是事实清楚,被告 人承认犯罪事实,接受裁判,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十是有些案件虽然较为复杂,但是被告人在侦察、起诉诉讼阶段多次作了充分陈述,前后意思表示一贯一致,取保后不会窜供等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首先不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问题,不管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其实都是有可能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但一般司法机关不会主动的采取,往往都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之后还需要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那么最终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